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和释义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同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合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
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
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
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得到其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
销售机构提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
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销售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
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
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
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
工、国家紧急状况、政治动乱、戒严、战争、恐
怖主义行为、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
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等事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
最低募集份额不少于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0%。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 月 22 日证监基金字200714 号
文批准募集发售。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道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
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
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
机构相关公告)。
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
销申请不予接受。
(3)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在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
机构约定的为准,在本基金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
(3)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时,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场内认购时,
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
还给投资者,折算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
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代表的部
分归基金资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
金资产。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人不得动用。
第四节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招募
说明书》停止认购,并依法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
人将在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约定并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在确定
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B类和E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互相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方式和
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或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个工作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到其提
出申请的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
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 T 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于 T+2 工作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 A 类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B 类、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但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其中,持有期
限在7日(含7日)以上、30日以内的A类和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
有期超过30日(含30日)的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持有期限在7
日(含7日)以上的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持有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场内申购时,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
的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折算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为基准计算。基金的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
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并在
T+1 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资产净值;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4、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之一时,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付出现困难;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
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办理。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
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表示外,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并以下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
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
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 3 个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
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各不
同的代销商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的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
之间进行份额转移。可在上证所不同的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
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的相关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
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入其指定的交易
账户。
第七节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
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中,“继承”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刊登公告。
第八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
购和登记事宜;
(5)自行承担基金注册登记工作、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9)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
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申
购与赎回申请;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收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等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89.34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
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
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资金账户等银行
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
证监会;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遵守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因基金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式;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自行召集。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书面表决方式,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除上述第 1 款规定的通知内容外,
并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
计不少于 10 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六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
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②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②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可做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①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七、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刊登公告。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十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因上述原因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 6 个月内选任新
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辞任的,在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公告;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的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银河”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的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节 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财产应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
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地投资管理,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本金稳妥的和谐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
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
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
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
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0%+税后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2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
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
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
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
购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中短期债券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
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为控制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不
超过 5 年。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资、
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
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
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
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
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
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
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
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
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
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进行投资。
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
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
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
资范围。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
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
益。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 1 到 5 年期范围内比较陡峭,为本基金实施
骑乘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
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目前市场回购利率普遍较低,并且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本基金实施
息差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
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含权债券主要包括两类债券品种:(1)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以及
(2)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
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
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债券
剩余本息之和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的差)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资
产总值的 20%。基金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的认股权证,在该认股
权证可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
债券进行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
全部卖出。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
的投资行为,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
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全
部卖出。
七、投资决策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
资战略,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类资产和现金之间的具体分布比例,审批重
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
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
管理的决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
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1)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性要求,结合证券市
场运行特点及研究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分析和判断,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
目方案。
(2)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并向投
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附带详细的研究报告)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
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
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权,
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结果,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
调整投资组合。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
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政策和证券市场情
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风
险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
经理参考。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
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
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
作。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
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
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
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
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
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九、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
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5)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 5 年(含 5
年);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除上述第(7)、(17)、(18)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20) 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活期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等)、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工具。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①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③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④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⑥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即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使用按规定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资金结算
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账户、以“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代销机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
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方法估值: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市价(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市价
(收盘价)减去债券市价(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上市流通的权证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计算;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③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④未上市流通的权证可应用 B-S 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基金净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
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受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
(4)由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管理
人有追偿的权利;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的财产价值时;
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进行估值。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五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
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4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10%。计算方法
如下:
B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年
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当期列支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和摊销。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五、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净值信息公告等。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务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项;
项;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
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
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算。
三、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
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
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
准并公告之日止。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因基金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和登记事宜;
(5)自行承担基金注册登记工作、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
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
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
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收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等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
管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
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资金账户
等银行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
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
中国证监会;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
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式;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自行召集。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③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书面表决方式,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除上述第 1 款规定的通知内容外,
并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
不少于 10 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
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②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可做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八)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刊登公告。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
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4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10%。计算方
法如下:
B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年
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当期列支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和摊销。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
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
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
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
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
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5)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 5 年(含 5
年);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除上述第(7)、(17)、(18)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20) 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即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算。
(二)基金的清算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
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此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2011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2011 年 月 日